安徽磐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07民初559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芜湖市鸠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刚,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芜湖市鸠江区。
被申请人:黄雪萍,女,199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芜湖市湾江区。
被申请人:安徽磐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太湖县晋熙镇人民路天龙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RYN8L6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2021)皖0207民初559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总额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现申请人申请对于本院已经采取的部分保全措施予以解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黄雪萍、安徽磐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财产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芜湖市弋江区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范 云 茂
人民陪审员 曹 艳 玲
人民陪审员 汪 晓 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焦   颖
书 记 员 焦颖(代)
附:适用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