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07民初5599号之二
原告:***,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芜湖市鸠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刚,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芜湖市鸠江区。
被告:***,女,199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芜湖市湾江区。
被告:安徽磐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太湖县晋熙镇人民路天龙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RYN8L6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安徽磐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6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范 云 茂
人民陪审员 曹 艳 玲
人民陪审员 汪 晓 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 助理 焦 颖
书 记 员 焦颖(代)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