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磐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磐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225民初1640号
原告:安徽磐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陡沟镇无为文化创意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RYN8L6E。
法定代表人:潘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虎,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慧,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
原告安徽磐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磐岩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磐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磐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立即归还磐岩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2、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磐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毅经人介绍与***相识。2019年12月3日,***因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向磐岩公司借款50000元。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之后,磐岩公司多次向***催讨借款,但***一直未予归还。
***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3日,***因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向磐岩公司借款50000元。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磐岩公司于当日通过徽商银行转账将50000元汇给***。***之间未还款。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向磐岩公司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磐岩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完成借款交付,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作为借款人,负有还款义务。故磐岩公司要求***归还50000元的借款,本院予以支持。磐岩公司要求***支付利息(利息以5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双方在借条上未约定借款利息,故磐岩公司要求***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天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安徽磐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利息以5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汪  俊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  涵
书记员   董碧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