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7民初1068号
原告:山东兴华热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南环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MA3MNUQA7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冠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环球***C号楼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MA3NF5UC8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被告山东冠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兴华热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冠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2023年3月14日,原告山东兴华热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兴华热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70元,由原告山东兴华热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帆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 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