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26民初5181号
原告:***,男,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方红东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涵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冠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环球***C号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冠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申请追加被告,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