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冠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鑫谷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冠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2财保502号 申请人:临沂鑫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大枣沟头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冠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桃源街颐兴园西侧A1沿街楼5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7年7月4日生,住临沂市河东区。 申请人临沂鑫谷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冠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5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临沂鑫谷建材有限公司以购买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了确保诉讼后利益的实现,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山东冠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申请人临沂鑫谷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充分,对被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冠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鲁QP××××、鲁QB××××、鲁Q9××××、鲁Q9××××、鲁Q6××××号小型轿车五辆价值19万元(查封期限二年,自2021年5月24日起至2023年5月23日止)。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冠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临商银行河东支行8181××××7573账户银行存款126万元(查封期限一年,自2021年5月24日起至2022年5月23日止)。 三、驳回申请人临沂鑫谷建材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的保全申请。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临沂鑫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