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12民初1496号
原告:临沂振利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九曲办事处独头村东兴路与凤仪大街交汇处东2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钟宇,经理
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长江路**华新国际大厦**。
负责人:姜锋,经理
原告临沂振利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临沂振利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振利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振利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临沂振利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武 威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齐学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