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2民初5887号
原告:临沂振利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九曲办事处独树头村东兴路与凤仪大街交汇处东2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钟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冰,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1号。
法定代表人:尤如峰,总经理。
被告:临沂新凯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凯润国际花园1号楼102。
法定代表人:闫文鹏,总经理。
原告临沂振利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新凯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临沂振利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变更诉讼请求至10000元,并以被告名字有误为由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振利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振利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临沂振利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崔建国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杨晓玲
书 记 员 乔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