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81民初4727号
原告:施成新,男,1951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被告:启东市林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文汇新村37号3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1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原告施成新与被告启东市林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施成新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施成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成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计33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施成新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