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1民初2346号
原告:启东市金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近海镇塘芦港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秦茂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波,上海福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东市林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公园路723号。
法定代表人:朱允冲。
被告:**,男,1968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原告启东市金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启东市林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启东市金茂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启东市金茂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启东市金茂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蔡中中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同武
书 记 员 范明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