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林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晨建设有限公司、启东市林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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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琼96民终17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统路31号。
法定代表人:史振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建华,该公司股东。
上诉人(原审被告):启东市林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公园路723号。
法定代表人:朱允冲,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水生,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8月16日,汉族,住陕西省乾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林,男,1968年1月21日,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亚,男,199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以上三位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福群、王敦荣,均为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军诚昆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瑞特广场706房。
法定代表人:刘伟建。
上诉人***晨建设有限公司、启东市林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玉林、朱亚、海南军诚昆仑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澄迈县人民法院(2018)琼9023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澄迈县人民法院(2018)琼9023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澄迈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晨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386.02元和上诉人启东市林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386.02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梁振文
审判员熊鹰
审判员杨洁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洪学雪
书记员陈新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