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1民初4435号之二
原告:启东市林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公园路723号。
法定代表人:朱允冲,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文柳,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东市大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惠萍镇大兴工业园区朝阳路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陈红菊,女,1967年6月24日,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原告启东市林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启东市大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陈红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启东市林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886元,减半收取944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44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启东市林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孟园园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广楠
书 记 员 黄 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