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林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启东市林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金运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12执143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启东市林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138856813T,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朱允冲,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金运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2MA1MNNLA22,住所地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杨霞,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6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启东市林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金运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612民初63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江苏金运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应返还启东市林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380000元及利息等。因江苏金运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启东市林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给付380000元等。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被执行人至今未能主动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13日、10月9日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辆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核实,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厂房的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目前在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范围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此外,被执行人曾在通州湾示范区高新产业园南海路西、横五河南地块所建的9210.44平方米的建筑物与5965平方米固化水泥场地已被南通市国土资源局没收并于2017年1月27日移交至通州湾示范区财政金融局。

5.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向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行政审批局作出限制江苏金运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定,限制期限自2020年7月13日起至2023年7月12日止。申请执行人应于上述期限届满的一个月前向本院申请继续限制。未申请的,致使本院未能办理续行限制手续,届时产生限制效力消灭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6.本院向被执行人作出落款时间为2020年10月21日的限制消费令。

7.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和执行不能的风险,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上述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不申请执行悬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经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顾慧华

审 判 员 袁东华

审 判 员 王 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杨 通

书 记 员 徐修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