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利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利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11民初3879号之一
申请人:临沂利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梅埠办事处王家埠民委。
法定代表人:史磊,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蒙阴县新城西路96号。
法定代表人:邵长军,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华建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清河南路陈家白庄2128号。
负责人:张健,负责人。
申请人临沂利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华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建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作出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建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4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临沂利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华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建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4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国防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洪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