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利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临沂利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4民初1713号之一
申请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麒麟镇南疏港二路南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MA3D2QG326。
法定代表人:李跃,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庆杰,男,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滕州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临沂利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埠办事处王家埠居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326210526R。
法定代表人:石磊,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利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作出(2022)鲁1724民初171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利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申请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临沂利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586××××2911)存款106182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汝景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陈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