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利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临沂利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4民初1713号之二
申请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麒麟镇南疏港二路南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MA3D2QG326。
法定代表人:李跃,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利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埠办事处王家埠居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326210526R。
法定代表人:石磊,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利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临沂利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1061825元)。申请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以山东亚银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保单号为:YYBH-SSQB-22-2352)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利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61825元,账户为1586××××2911,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闫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姚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