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91民初324号
原告:***,男,198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云台山风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家永,江苏友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宏威,江苏友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被告:扬州国脉通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凤凰桥街**。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文昌西路**(公元国际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李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华洋,该单位员工。
原告***与被告***、扬州国脉通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吕士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弛
书 记 员 华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