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日北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津01民终60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区杨柳青镇**道315号院内西园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1民初4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2.请求依法裁决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没有获得同工同酬待遇。2.被上诉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13日没有与上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天津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辩称,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且不违反同工同酬相关法律。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20日期间同工不同酬的工资差额17550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13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0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20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6827.5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津0111民初32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查明原告于2014年1月2日入职日北(天津)汽车装配有限公司,数控操作岗位。双方签有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1月2日至2015年1月1日,后续订至2017年1月1日。被告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原告工资至2015年12月31日。被告计薪期间为每月1日至31日,下发薪。原、被告劳动关系于2016年1月20日解除。日北(天津)汽车装配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6日更名为本案被告。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显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1月2日至2015年1月1日,后于2015年10月13日续签劳动合同至2017年1月1日。被告提供的工资明细显示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已足额支付原告休息日加班工资。原告并未对其主张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20日存在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举证证明。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原告试工期月工资1900元,转正后月工资2300元。原告于2017年1月6日向天津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2017)**劳人仲字第52号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全部请求事项。”
一审法院认为,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20日期间被告支付原告工资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双方共认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1月2日至2015年1月1日,后续订至2017年1月1日。但原告主张续订的劳动合同是于2015年10月13日补签,故主张被告应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但其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情形,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提供的工资明细显示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已足额支付原告休息日加班工资,且原告并未对其主张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20日存在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举证证明,其第三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及参照相关劳动政策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适用简易程序实际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20日期间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工资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一审法院不支持上诉人第一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妥。双方共认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1月2日至2015年1月1日,后续订至2017年1月1日。但上诉人主张续订的劳动合同是于2015年10月13日补签,故被上诉人应支付上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但其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情形,故一审法院不支持上诉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被上诉人提供的工资明细显示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已足额支付上诉人休息日加班工资,且上诉人并未对其主张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20日存在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举证证明,故一审法院不支持上诉人第三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阎涛
代理审判员*艳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于蓓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