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市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084民初411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州市邗江区永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被告:***,男,196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
被告:***,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
被告:高邮市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高邮市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及时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诉讼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未预交,亦未申请减、缓、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袁平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