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执25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高邮市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被执行人:扬州市国光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本院在执行高邮市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国光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高邮市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
因此,本案执行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21)苏1084民初1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磊
审判员 郭兆斌
审判员 张玉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