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市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云0114民初9602号
原告:高邮市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呈贡区信息产业园云上小镇6栋4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村北。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云南亿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昆明市高新区昌源中路同丰商务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高邮市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达建筑公司)与被告云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北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云南亿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亿城建设项目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振达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投资公司、亿城建设项目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振达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向原告退还投标保证金30万元;2.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2月25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被告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21年12月20日,被告一和被告二作为招标人,发布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昆明公司5G基站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公告》,对项目进行公告招标,原告积极报名参加了该投标工作,并按投标公告要求向招标人所指定的账户支付了该项目标段保证金30万元。2022年1月17日,被告发布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昆明公司5G基站建设项目中标公告》,确认原告为该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2022年1月21日,三被告共同向原告签发中标通知书,确认原告为项目中标人。2022年6月7日被告一向原告出具了《情况说明》,表示因招标人原因无法与原告签订施工合同,另查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作为招标人之一的被告二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更无法与原告签订即履行施工合同。为此原告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下,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科技公司辩称,案外人**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明确指示公司将资金转移,导致公司无法按时退还保证金,要求法院追加**作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
被告**投资公司、亿城建设项目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针对诉请向本院提交《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昆明公司5G基站建设项目招标公告、中标公告》《中标通知书》、被告**科技公司出具《情况说明》、接待报警三联单、**投资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作为证据,被告**科技公司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均真实、合法,至于是否能够证实各方观点,本院在后文予以综合评判。
根据双方的陈述及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确认法律事实如下:2021年12月,被告**科技公司和被告**投资公司作为招标人,被告亿城建设项目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发布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昆明公司5G基站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公告》,对项目进行公告招标。2022年1月10日,原告振达建筑公司按投标公告要求向招标人所指定的账户支付了该项目标段保证金30万元。2022年1月,被告**科技公司和被告**投资公司作为招标人,被告亿城建设项目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发布《中标通知书》明确原告振达建筑公司为招标项目中标人,并要求原告接到通知书后30日内到被告**科技公司签订合同。2022年6月7日,被告**科技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记载,招标人被告**科技公司和被告**投资公司委托亿城建设项目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发布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昆明公司5G基站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公告》,2022年1月17日确定振达建筑公司为该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现因招标人原因无法与第一中标候选人签订施工合同。2022年4月11日,被告**投资公司出具《关于**集团退还保证金情况说明》记载,致各参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5G基站建设项目投标单位,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税务审计影响该项目的签约和退还保证金工作延滞,当前我司正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相关审计,预计在本月下旬完成上述工作,重新营业,由此给各合作伙伴带来不便,深表歉意,我司本着合作精神,承诺在4月30日前退还所有投标保证金,同时支付1%滞纳金,聊作补偿。
本院认为,被告**科技公司和被告**投资公司作为招标人共同发布招标公告,原告按照要求向被告**科技公司账户支付保证金,但双方未按中标通知签订施工合同,被告**科技公司、被告**投资公司应承担退还保证金的责任。被告亿城建设项目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系接受招标人的委托发布招标公告,并非合同相对方,招标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招标委托人承担。对于被告**科技公司的抗辩意见,案涉合同的相对方为被告**科技公司和被告**投资公司,案外人是否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否实施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系公司内部的纠纷,不得以此对抗外部的债权人,并且该法律关系也并非本案合同纠纷所审理范围,被告**科技公司可另寻合法途径解决。对于原告要求追加被告**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申请,***并非本案必须参加诉讼的被告,本院不予准许。原告主张自2022年2月25日开始至款清之日为止按照LPR标准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在法律规定范围以内,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云南**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向原告高邮市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300000元,并支付从2022年2月25日至款清之日为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高邮市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云南**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普 熙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