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524民初1127号
起诉人:高邮市菱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菱塘集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鞠亚群,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年12月8日,本院收到高邮市菱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高邮市菱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并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扬州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扬州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1399568元及逾期利息。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26日原告与被告扬州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签订一份汉庭悦城项目工程劳务扩大施工协议,按照协议扬州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尚欠工程劳务款1399568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都不在柏乡县。故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高邮市菱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