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1084执22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52年10月2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高邮市菱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菱塘回族乡扬菱路。
法定代表人:蔡明朝。
被执行人:***,男,1964年3月21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本院在执行***与高邮市菱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084民初25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案号立“执恢”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于素权
代理审判员 孔薛峰
代理审判员 丁庆远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