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市菱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高邮市菱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高邮市菱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东;某某;郑东;某某;扬州京泓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民初7066号 原告:高邮市菱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 市菱塘集镇**路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东,男,1970年10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321022197010217218,汉族,高邮市人,住江苏省高邮市菱塘 回族乡菱塘村新顺组77号。 被告:***,女,1973年9月15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址同上。 被告:扬州京泓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菱塘工业 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高邮市菱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东、** 萍、扬州京泓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后,原告高邮市菱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邮市菱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芳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