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603民初288号
原告:绍兴良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三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686661507H。
法定代表人:戴凤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兰英,绍兴市孙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润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湖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684525712D。
法定代表人:魏伯英。
原告绍兴良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润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绍兴良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良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良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绍兴良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海明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金燕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