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03民初12192号
原告:**全,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文成,浙江坤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男,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开江县。
被告:***,男,195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区。
被告:浙江良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区钱清街道三西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全与被告***、***、***、浙江良辰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8日立案。后原告**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全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良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全负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