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301执恢1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博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执行人:新疆新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本院在执行新疆博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新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新2301民初28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138561元,已执行标的1112020元,未执行标的4026541元(不含执行费53093元及迟延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于2020年3月31日、6月2日、8月5日、10月11日四次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控,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在证券、工商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的一辆汽车已轮候查封;
二、经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和土地使用权;
三、2020年11月28日,本院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将其法定代表人限制其高消费;
四、2020年11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了执行情况并对其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晓娟
审判员 王学宝
审判员 蒋根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汤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