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英科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北京新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3民初3643号
原告:河北英科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北辰区北仓镇京津路与北医道交口苍生大厦A区11层。
法定代表人:蔡连合,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书敬,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婷婷,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10号院1号楼A座19层1905。
法定代表人:杨建明,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河北英科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北京新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英科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 达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丹媚
书 记 员  柴晶晶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