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02执550号
申请执行人:***诺植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牡丹北路农业科技市场1号楼A区1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328459114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0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
申请执行人***诺植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2020)鲁1702民初7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未履行义务,***诺植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对**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9842.23元,其中198元转入执行费,其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执行线索。2022年8月8日对**进行了第四轮查询,未发现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2年6月9日作出(2022)鲁1702执550号限制消费令,对**限制高消费。本院于2022年6月9日作出(2022)鲁1702执550号执行决定书将**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向***诺植保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案件执行风险告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提供**的财产线索,***诺植保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能提供。本案已执行到位19644.23元,未执行到位11755.77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20)鲁1702民初7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11755.77元及利息,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庞恬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