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灏诺植保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702民初542号
原告:***,男,1951年0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代理人:**,山东思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27岁,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女,1973年0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山东灏诺植保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牡丹北路农业科技市场1号楼A区11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1978年10月04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与被告*自力、***、山东灏诺植保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0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