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03民初480号之一
原告:长沙知缘祝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东方红镇金南村姚家湾组。
法定代表人:喻建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平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南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63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仁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沙知缘祝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南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长沙知缘祝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知缘祝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知缘祝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120元,减半收取1556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560元,由原告长沙知缘祝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