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12民初7361号之三
原告:长沙****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黄金园街道桂芳村六姑岭组。
法定代表人:李泽其。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见生,湖南平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湖南平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南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劳动西路****。
法定代表人:周耀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兆佳,湖南仁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梦,湖南仁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沙****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南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长沙****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南水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南水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南水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72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9726元,由原告长沙****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唐 毅
人民陪审员 谭铁安
人民陪审员 曹万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赵钰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