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12民初10354号之一
原告:长沙市望城区铜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铜官街道花实村下樟组00380086栋。
法定代表人:傅宏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民强,湖南旷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南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东方红街道华盛社区尖山路3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南水务工程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洪公塘路2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沙市望城区铜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南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中南水务工程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长沙市望城区铜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望城区铜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望城区铜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9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499元,财产保全费2525元,总计5024元,由原告长沙市望城区铜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何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