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9民申5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公民身份号码:41302819********。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中,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公民身份号码:42092219********。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武汉五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西湖区田园大道南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17812043X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湖北凌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城区仙女大道(外贸大楼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793260004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湖北泉水寨颐馨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国有林场老场部(现为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泉水寨度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05261263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月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96341475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男,194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公民身份号码:42092219********。
再审申请人***、**中因与被申请人武汉五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凌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湖北泉水寨颐馨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月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2021)鄂0922民初1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 萍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 诚
书 记 员 刘 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