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3财保60号
申请人:联云(山东)大数据有限公司,住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299号9号楼4-101室。
法定代表人:聂汉荣。
被申请人:青岛灿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福州北路133号448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申请人联云(山东)大数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灿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期间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联云(山东)大数据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审判员 邹 岩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孙紫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