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郑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宝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03民初260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郑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50342K,住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丰业街东绿源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西宁分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青海宝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MA759NRLX2,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门源路2号1号楼3**3-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娃央宗,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698503282D,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大街69号4楼。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青海宝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郑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宁分公司、郑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日作出(2023)青0203民初2600号民事裁定,裁定查询、冻结郑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宁分公司、郑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171233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2023年12月4日、5日,本院对郑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六个银行账户均按额度1712330元、冻结期限一年采取冻结措施,具体银行账户及实际冻结金额如下: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桐柏路支行×××账户实际冻结253183.42元;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晋城市开发区支行×××账户实际冻结445092.61元;3.浦发银行郑州长江路支行×××账户实际冻结100750.41元;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麻涌支行×××账户实际冻结178866.21元;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麻涌支行×××账户实际冻结160701.81元;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16054101040013931账户实际冻结180945.20元。郑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对上述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16054101040013931账户之外的其他账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16054101040013931账户内金额为1869014.20元,已超过申请保全的金额1712330元,且本院已对该账户采取足额冻结措施,再对其他五个账户继续冻结,则已超过申请保全标的额。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郑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以下账户的冻结: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桐柏路支行,账户×××;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晋城市开发区支行,账户×××;3.浦发银行郑州长江路支行,账户×××;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麻涌支行,账户×××;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麻涌支行,账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 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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