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省建筑基础工程公司青海分公司、青海装备制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5民初2706号 原告:甘肃省建筑基础工程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海装备制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生物科技产业园区迎新路1号1号楼18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丰业街东绿源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宁分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中区。 被告:***,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中区。 原告甘肃省建筑基础工程公司青海分公司与被告青海装备制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甘肃省建筑基础工程公司青海分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核实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现原告甘肃省建筑基础工程公司青海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省建筑基础工程公司青海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甘肃省建筑基础工程公司青海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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