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1民初2014号
原告:江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亚太路2号。
法定代表人:区敏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佳琪,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传沛,该公司员工。
被告:长春涌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东南湖大路54号102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琦,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吉林省春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岭西街文惠委。
法定代表人:曹炳礼,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春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春涌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江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江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春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春涌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调解,现原告江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00.00元,由原告江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玉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