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春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巴德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长春涌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1民初2014号
原告:江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亚太路2号。
法定代表人:区敏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佳琪,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传沛,该公司员工。
被告:长春涌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东南湖大路54号102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琦,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吉林省春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岭西街文惠委。
法定代表人:曹炳礼,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春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春涌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江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江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春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春涌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调解,现原告江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00.00元,由原告江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玉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