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春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公主岭市博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84民初419号之一
原告:***,男,1996年4月20日,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系内蒙古巨鼎(扎鲁特)律师事务所。
被告:公主岭市博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忠海,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吉林省春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炳礼,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凌宇,系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彦峰,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第三人:赵阳,男,198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原告***与被告公主岭市博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春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许彦峰,第三人赵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41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杨 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施皓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