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7503财保7号
申请人:**省春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省公主岭市岭西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省长白山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原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省春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省长白山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省春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长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省长白山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金额1413378.33元予以冻结。担保人**省城融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诉保字第CR20230365号》信用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2023年3月7日,长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保全担保函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省春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省长白山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金额1413378.33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得支付、转移等。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省春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魏 为
书 记 员 许僮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