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研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龙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龙研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34139号之一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马国医,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创成,上海维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龙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曹宏礼。
被申请人:上海龙研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曹宏礼。
解除保全申请人马国医诉被申请人上海龙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龙研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2020)沪0115民初3413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龙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龙研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153,482.2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冻结了被申请人上海龙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花木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6的银行账户。现解除保全申请人马国医于2021年2月8日申请解除对该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龙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花木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6银行账户内2,153,482.22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蔡文霞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范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原告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原告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