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龙研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星洲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长宁区。 申请执行人上海龙研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2)长民二(商)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星洲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补偿款及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86,022.20元并支付案件执行费。 本案受理后,本院即向被执行人上海星洲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已停止经营,法定代表人现下落不明,本院未查实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清楚,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鉴于本案的情况,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 以上情况,有本院的调查笔录及调查材料等为凭。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案强制执行暂不具备相应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长民二(商)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应由被执行人上海星洲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补偿款及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86,022.20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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