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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3民初9583号 原告:***,男,1970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双城区。 原告:***,女,1978年4月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双城区。 被告:***,男,1993年4月25日生,汉族,黑龙江省肇东市。 被告:哈尔滨**土石方挖掘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集中区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美顺街**v>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原告***与被告***、哈尔滨**土石方挖掘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 宇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