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同创新佳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同创新佳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裕通泰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7民初16423号
原告:深圳市同创新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被告:深圳裕通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81639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深圳裕通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1639元财产(详见财产保全意向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