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同创新佳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同创新佳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裕通泰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307民初16423号
原告:深圳市同创新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裕通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同创新佳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裕通泰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裕通泰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9月13日,原告使用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账号:00×××61)汇款时,误将81639元(人民币,下同)款项汇入被告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账户内(账号:77×××40),汇款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返还款项未果,后原告经与银行、公安局沟通后无法解决,且无其他救济手段。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不当得利款项共计人民币8163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在庭审中,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诉讼费用包括公告费390元和保全费836.39元。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及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称其在2018年9月13日与其他客户供应商进行转账支付货款时,因为曾经与被告有交易往来,电脑网页存有记录,转账时操作错误将应当转给其他客户的款项误转入了被告账户。原告提交的《录音及录音文本》显示,2018年11月22日,原告的工作人员与被告的负责人*先生(电话号码:185××××9406)通电话,被告负责人*先生承认被告公司是皮包公司,买卖公司账户,卖发票的,确认已收到原告的错误转账8万多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电子回单》、《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单位活期交易明细》、《录音及文本》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人。结合本案,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被告的不当得利行为。原告提交的《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电子回单》、《录音及文本》显示原告误将应支付给案外人的货款81639元支付至被告账户后与被告负责人*先生取得联系,希望*先生可以配合将款项退回至原告账户处,被告负责人未予配合。因此,被告获得该款项没有合法依据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该款项属于不当得利款,被告应当予以返还。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对该证据提出异议及反驳,故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裕通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同创新佳科技有限公司返还人民币81639元。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0元、保全费836.39元、公告费390元,合计3066.39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深圳裕通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向薇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傅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