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同创新佳科技有限公司

陈镇与深圳市同创新佳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03民终229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同创新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同创新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创新佳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14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一、判决由同创新佳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78000元;二、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8月10日终止;三、由同创新佳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和同创新佳公司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合法权利、义务都应依法得到劳动法的保护和约束。

根据**、同创新佳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一条第二项约定,同创新佳公司有权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根据**的专业特长、工作能力及其表现合理调整**的工作岗位和内容。同创新佳公司将**的工作岗位由财务部经理调整为市场部区域经理。虽然**的2016年6月的工资单显示**的工资有所降低,但是,根据同创新佳公司《酒店锁区域经理\跟单提成方案》,**作为区域经理的工资还有提成工资的组成部分,故同创新佳公司发放**的2016年6月份的收入除固定工资外未包含提成工资,同创新佳公司的调岗行为并不存在大幅降低**劳动报酬的情形,该岗位也不具有人身侮辱等不适应从事的因素在内。故同创新佳公司的调岗行为是用人单位行使日常管理员工权利的应有之义,不仅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也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据此,同创新佳公司的调岗行为合理,**的主张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故本院对**主张同创新佳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仲裁裁决同创新佳公司与**的劳动关系已于2016年8月10日解除,双方均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仲裁裁决,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主张均不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邢蓓华

审判员*雪燕

审判员*静

二○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