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91执522号之三
关于河南东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市和美妇儿医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191民初155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扣押了被执行人郑州市和美妇儿医院有限公司存放于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东、金水东路北绿地新都会二期第7号楼的医疗设备,因上述财产性质特殊,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暂缓对上述财产的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被执行人郑州市和美妇儿医院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孟灵军
书记员(代) 席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