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终738号
申请人: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雍阳西道86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淑芬,河南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红艳,天津玖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东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东新区熊儿河路与才高街交叉口河南卫群大厦2#楼5—6层。
法定代表人:郭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华,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科科,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与河南东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2月27日作出(2020)豫01执保4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保全人河南东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850,056.5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东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中信银行郑州润华支行账户继续依法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冻结河南东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850,056.5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红云
审 判 员 金 悦
审 判 员 张 琳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 琪
书 记 员 武雅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