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青岛海洋科技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5民初3517号
原告: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928500。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被告:青岛海洋科技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区鳌山卫街道办事处蓝色中心南楼9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061074839R。
法定代表人:李新。
原告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海洋科技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57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4285.5元,由原告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贵妍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晓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