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627民初53号之二
原告:***雄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靖城镇草坂村藻苑东路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59596246XL。
法定代表人:庄进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靖,广东知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928500。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董事长。
被告: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324国道九湖镇百花村路段联检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MA2YHKX5X4。
负责人:缪绪樟,经理。
原告***雄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雄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雄建材有限公司与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已庭外协商和解,现***雄建材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雄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49元,减半收取计7874.5元,由***雄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国阳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月花